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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税费通”|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13)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6年04月14日 10:56
 

张会计

最近核算学校资产,涉及教学楼、操场这些自用房产和土地,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吧?

张会计您记得很清楚。是的,国家为了支持教育事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鲁鲁

张会计

那如果学校有部分场地对外出租了,或者开了个面向校外的商店,这部分还能享受免税吗?

不可以,政策明确强调免征的前提是“自用”,即直接用于办学活动。如果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经营活动,那么这部分房产和土地就不再属于免税范围,需要按规定单独计算并申报纳税。

琪琪

享受主体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优惠内容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2.房产、土地为自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投稿: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制作:刘娇萌

编审:王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