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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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关内容。
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动产一般为登记,动产一般为交付。但第229条、第230条、第231条对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因这些行为直接发生效力,这可能损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为保护交易安全,本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示例如下:
张三李四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原张三的房屋归李四所有,在判决生效之日,李四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还没有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此时李四将房屋转卖给王五,王五信赖李四出示的法院判决而与之交易,与此同时,张三将该房屋又转卖给刘二,刘二信赖的是登记簿上张三为所有权人的登记记录。请问:李四对王五的处分行为能否发生物权效力而由王五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呢?
根据本条规定,答案是否定的。尽管李四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也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但未经登记,该处分行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王五只能请求李四承担返还价款等违约责任。